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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馨予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道歉赔偿
2013-07-16 来源:深圳特区报 【字号:大 中 小】
深圳特区报讯被传曾在杭州“坐台”,女星张馨予诉夏萨沙侵犯名誉权。7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:认定夏萨沙言论构成对张馨予名誉侵权,责令其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近7万元。张馨予本人未到庭,她的代理律师朱晓磊第一时间发短信告知其判决结果。朱律师透露,张馨予很满意这个结果。
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的9页判决书中,要求夏萨沙在全国公开报纸显著位置以及微博置顶位置向张燕(艺名张馨予)赔礼道歉,其中微博置顶位置的道歉要求放置15天。此外,还判定夏萨沙向张馨予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成本等共计人民币66925元。
张馨予的代理律师朱晓磊表示,如果夏萨沙在收到判决书十五天之内不提起上诉,就要主动执行这份判决,而如果逾期没有在报纸和微博上道歉,张馨予方面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法院将连续六次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刊登夏萨沙的致歉函,相关费用都将由夏萨沙承担。此外,法院还可以冻结夏萨沙的财产或限制其出境,以强制其执行法院的判决。
朱律师还透露,虽然在法院庭审和判决期间,被告夏萨沙从未现身,但在私下他也通过各种方式跟张馨予一方进行过沟通,希望将此事低调处理,不拿到法庭上。但张馨予态度坚决,拒绝和谈,“她曾向我表示,这件事对她的打击非常大,负面影响无以复加,所以她坚决要走法律程序。”(徐菲)
编辑:梁硕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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